各設區(qū)市建委(建設局):
根據(jù)《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(jù)增值稅稅率的通知》( 建辦標[2019]193 號)和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39 號)要求,現(xiàn)對《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(jù)》(2018 版)中的增值稅稅率及有關計價作如下調整:
一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,增值稅稅率由10%調整為9%。
二、使用2018 版計價依據(jù)編制招標控制價時,取費基數(shù)保持不變(機械費不調整)。按一般計稅法要求計算稅金時,定額基期有關價格要素中扣除進項稅額后的價格(費)調整如下:
1.各專業(yè)工程定額中以“元”為單位出現(xiàn)的其他材料費、攤銷材料費、其他機械費等乘以調整系數(shù)1.02 。
2.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在扣除機上人工費和燃料動力費后乘以調整系數(shù)1.02 。
3.目前尚未發(fā)布信息價的材料按基期價格統(tǒng)一乘以調整系數(shù)1.02 。
三、綜合考慮市場各種因素,建設工程施工取費中的其他費率不作調整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關于增值稅調整后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(jù)增值稅稅率及有關計價調整的通知.pdf
浙江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
2019年3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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